合格认证书. 产品、服务和专家认证。 
自治非商业组织《跨地区质量中心》-产品、服务和专家认证。办理合格认证书、消防安全认证书和卫生结论书。


认证方案



方案序号 在试验中心的试验 生产检验(质量体系) 认证产品的检查监督(生产体系、质量)

1

类型试验 [*] --

1a

类型试验 分析生产情况 -

2

类型试验 - 销售商提供样品的试验

2a

类型试验 分析生产情况 销售商提供样品的试验。生产情况分析。

3

类型试验 - 制造商提供样品的试验

3a

类型试验 分析生产情况 制造商提供样品的试验。生产情况分析。

4

类型试验 -销售商提供样品的试验。制造商提供样品的试验

4a

类型试验 分析生产情况 销售商提供样品的试验。制造商提供样品的试验。生产情况分析

5

类型试验 生产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 质量(生产)认证体系的调控。销售商和(或)制造商提供样品的试验。 [**]

6

审查符合附件文件的声明 质量体系认证 质量认证体系的调控。

7

产品组的试验 --

8

每个样品的试验 --

9

审查符合附件文件的声明 --

9a

审查符合附件文件的声明 分析生产情况 -

10

审查符合附件文件的声明 -销售商和(或)制造商提供样品的试验。

10a

审查符合附件文件的声明 分析生产情况 销售商和(或)制造商提供样品的试验。生产情况分析
[*] 作为典型代表的一个或几个样品评估基础上产品的试验

[**] 试验必要性和范围,由对质量(生产)认证体系的检验监督结果产品认证机关来确定取样地点。

附注1.方案1-8在外国和国际实践中使用,由ISO分类。图表1a, 2a, 3a, 4a——补充的并且是方案1,2,3,4的修正。

方案9-10a 根据供应商的声明使用为基础,在欧盟符合产品固定要求的证明元素的质量中使用。

在认证书出具后进行表格中指明的检验监督。

认证方案的采用


认证方案1-6和9a-10a在认证有效期内制造商成批生产地产品认证中采用,方案7,8,9-已经生产出的成组或单位制品认证时。

在以下情况中推荐采用方案1-4:
  • 方案1-按照成批生产单独组别短期时间间隔内销售的产品的被限制的、先前约定的销售量。(对进口产品——短期合同时;对国产产品——生产限制量)。
  • 方案2——按对运入俄罗斯的产品组中挑选出的样品履行检验监督的单独合同,在成批产品的长期合同或固定供应时的进口产品。
  • 方案3-对产品,没有召唤的成批生产的稳定性
  • 方案4-成批生产产品必需全面和严格的检验监督时
在以下情况产品认证时推荐采用方案5和6:
  • 为了产品物体评估缺少的试验
  • 对外部因素敏感的技术工艺
  • 对产品特性稳定性制定的更高要求
  • 产品的时间小于为了在被授权的试验室组织和执行试验必需的时间
  • 产品修正的典型的频繁修改
  • 产品只有在使用者安装后才可被试验。
采用方案6的条件是制造商具有包括所有符合在该产品认证时预见的要求的特性监督的试验体系,证明来自检验报告和质量体系评估的描绘。

如果认证特性的命名法及其意义符合俄罗斯采用的标准文件的要求,拥有自己质量体系认证书的供应商(非制造商)的进口产品在认证的时候也可以使用方案6。

当该产品(组别、单位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为一次性的,则推荐使用方案7和8。

方案9-10a以使用作为产品符合(不符合)制定要求的证明为根据-附有证实产品符合制定要求的文件的附件的合格声明。

制造商(销售商)通过在自己责任下的授权代表人在合格声明中表示,其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由组织-制造商(销售商)领导人签字的合格声明与文件附件及介绍信一起介绍给认证机关。

在必需的情况下,认证机关审查出示的文件,询问补充材料(消费者意见,技术工艺的检验结果,产品符合当权机关要求的文件)。同时认证机关将产品样本与出示的文件做对比。

如果为正面的结果,认证机关向制造商出具合格认证书。

采用认证方案9-10a的条件是申请者具备所有直接或间接证实产品符合申请要求的必须文件。如果不符合全部条件,则认证机关按照其他认证方案,向申请者提供根据出示的文件的单独证据的可能核算的该产品的认证。

为小企业的主体厂品认证,以及少量国产和外国产品不重复的组认证,相宜地采用该方案。

以下情况推荐采用方案9-10a:
  • 方案9-在已经将自己推荐给世界或俄罗斯市场的公司所生产少量进口产品的不重复组认证时,比如高质量产品或单位制品、制品联合体,获得的整体用途为了国家生产和其他物体的装备,如果按照出示的技术文件可以判断产品安全性。
  • 方案9a-在国产产品认证时,包括 在规定程序中注册活动的个体企业,在该产品按照市场需求和进行检查监督的非适宜性而非规律生产时。
  • 方案10-10a-在少量生产的国产产品继续生产时。
如果认证机关没有关于该产品生产能力的信息来保护其通过试验证实的特性稳定性,则推荐采用方案1а, 2а, 3а, 4а, 9а 和 10а 同相关方案 1, 2, 3, 4, 9 和 10。

采用方案1а, 2а, 3а, 4а, 9а 和 10а 的必须条件是质量(生产)体系认证专家或产品认证专家参加生产情况分析,包括生产分析问题的程序过去保护。

在按照这些方案进行强制认证以及制造商具有质量(产品)体系合格认证书时,不进行生产情况分析。

在按照方案5或6进行强制认证以及制造商具有生产或质量体系(或者全部模型大于产品认证时采用的)认证合格证书时,则相应地不重复进行生产或质量体系认证。

来自援引数量的认证方案在一种产品的认证体系(规定)中,考虑到产品特性、生产、流通和使用。

认证机关确定该产品的详细认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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